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逆转改判青花椒四川餐馆的胜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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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3日,“青花椒”被告侵权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。经过庭审,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,撤销一审判决,改判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年9月,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“侵害商标权纠纷”为案由将邹先生经营的“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”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一审过后,“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”被认定侵权,判决赔三万元。

在本次案件中,邹先生经营餐馆牌匾中的“青花椒”使用到底是否构成商标侵权,成为本次争议焦点。一审中“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”为何败诉?

一审法院认为,“青花椒”作为通用名称,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注册成为第43类餐厅类商标,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作为餐馆类的“青花椒”商标,应当享有不被侵犯的基本权利。“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”对“青花椒”的使用是商标性使用,且突出使用了“青花椒”字样,与相关案涉“青花椒”商标的读音、含义相同,易使公众混淆和误认。

二审为何能改判“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”胜诉?

《民法典》第条规定,民事权利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、社会和他人的合法利益。

也就是说,即使是合法的民事权利,也应在合理、有限地去行使和保护。所以,面对商标维权不能只谈保护,而避谈商标法限缩或不保护的例外情况。

同时,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,有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:“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。”结合涉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、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、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、餐饮行业地域性特点、四川餐饮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,青花椒作为川菜中常用的食材、调味品,被注册为商标本身就值得商榷。“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”在牌匾中使用“青花椒鱼火锅”标识,客观上是对自身提供特色菜名的使用,并非作为区分餐馆服务者标识商标的使用。被诉侵权标识“青花椒鱼火锅”的使用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。

另外,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有相关要求,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,积极做好相关工作,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,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,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,处理好商标权利人、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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